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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厦门机关党建 时间:2002-06-20 11:21
为了加强党工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结合党工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范围:   1、党工委对本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党工委常务副书记对本委机关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工委会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党工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纪工委书记对纪工委机关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工委各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党工委委员会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   3、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要求,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4、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规制度,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考。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8、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促进整改。   9、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三、责任考核   1、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工委机关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2、工委及工委机关各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集体)、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3、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4、工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与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内容,涉及重大事项,应主动向上级责任人报告。   5、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6、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给与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7、党工委机关支部负责对本位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党工委和委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行责任制抓落实的措施。   四、责任追究   1、对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3、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官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不需追求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报经党工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党工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厦门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制度意见   抄报:市纪委   抄送:市直机关党工委、纪工委领导、本委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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