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加入收藏
它山之石-马来西亚廉政建设初探
来源:厦门机关党建 时间:2009-12-18 16:59
马来西亚被称为亚洲第五小龙,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经济增长率持续保持在8%。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东南亚其它国家、世界各国一样,马来西亚也面临着腐败问题的严重挑战。 近年来,马来西亚注意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强化各种监督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总结出了一些带有启示性的经验。 一、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特点。 (一)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担负着执行国家法律、政府法规的任务,与社会、民众直接发生联系,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公务员为满足个人私欲,很容易滥用于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二)一批高官涉嫌贪污统计显示,近年来该国涉嫌贪污的不仅有相当数量的公务员,也有一些政府较高级的官员。 (三)腐败的名目繁多,手段狡猾。腐败现象的严重不仅表现在范围扩大、数量增多上,近年来,马来西亚的腐败现象还突出表现在名目花样的翻新,手段日趋隐蔽等方面。 二、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总体上看.马来西亚的高层领导是重视廉政建设的。 虽然在他们看来,马来西亚的腐败并未成风,但他们对腐败的性质和腐败现象产生的后果的认识是相当清楚的,他们是把廉政建设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民族的现代化进程及执政党的战斗力、凝聚力联系在一起考虑的。他们认为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从表面上看,从某个环节看,也许会刺激经济,推动经济增长,但从本质上看,腐败扰乱了经济运行秩序,阻碍了经济增长,会引起通货膨胀等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最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坑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在腐败盛行的地方一件本来顺理成章的事会处处受卡,一项原本相当简单的事会旷日持久,只要有权力运作的地方,就可能会生出种种借口,或者明火执仗,或者变相敲诈。因此,一个贪污成风的国家,会令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 基于对本国腐败现象的一种把握,对执政党能力的一种自信,马来西亚政府认为他们有信心搞好廉政建设。同时,他们也深深感到反腐倡廉的紧迫性和挑战性。腐败极具传染性的特征,反面的导向渗透力非常强,很容易引起人们因追求特质利益而生成的趋同心理,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腐败成风前就将其扼制,腐败一旦蔓延成一种社会文化,就难以控制了。为此,马来西亚政府的有关机构、高级官员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廉政建设的重要性,猛烈抨击官场中的腐败行为。 马来西亚政府廉政建设既有传统的项目,亦有近年来新推出的举措。政务公开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环节,是勤政,也是廉政的一个前提。近年来,政务公开在马来西亚政府一些部门逐渐推行。 财产申报是防止公务员以权非法聚敛财富的手段,在不少国家得到积极推广。马来西亚政府1961年的防止贪污法令第25(2)条就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近年来,政府主要是抓好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加大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工作。1994年7月,在马来西亚全国法官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要拟定法官行为准则,其中要求所有委任高级法官都必须向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呈报他们的财产,违反准则的法官要受到纪律处分。1996年4月,马来西亚公共服务局将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普通公务员管理轨道,要求所有公务员必须在开始工作的一周内申报其财产。 马来西亚政府逐渐将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在其职位上为履行职责而应得的物质待遇通过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高级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可以按规定特价购买公用汽车,看起来,这是政府给高级公务员的一份优厚待遇,一种特权,实际上,这种做法解决了以往认为腐败难以避免的悖论,堵塞了公车私用这个巨大的财政黑洞。应该说,总体上这是一种廉政举措。而且,从马来西亚的实践看,一些已经货币化的高级公务员的物质待遇又在逐步明确、逐步降低,这也是廉政建设深化的一个表现,尽管这种做法还不是很普及。 三、有待加强的监督机制。马来西亚廉政建设中还有许多机制需要加以完善,以下,我们集中加以分析这么几个问题。 (一)关于反贪局的行政地位问题。反贪局是马来西亚廉政建设的主力军,为反腐倡廉做了很大的贡献。但反贪局在整个政权体系中的地位并不高,马来西亚的反贪局隶属于首相署,其行政级别距政府职能部门还差一个档次。1987年8月,首相署咨询局主席朱基菲里转任反贪局总监,在这个岗位上,他工作了7年,于1994年退休。其前任则于1987年转而担任农业部副秘书长。由此可见,反贪局的行政地位相当于政府部门内的司、局。监督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过程,监督力量太弱,权力地位太低,会直接影响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二)关于反贪局的组织功能问题反贪局是严格地依法实施监督的机构,反贪局现行的职责权限都是根据1961年颁布的《反贪污条例》进行操作的。从目前情况看,当时制定的条例有一些已不太适合形势,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有些要根据新的情况,增添新的条文。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是反贪局的主体功能,目前,反贪局的调查功能还有诸多限制,例如,一些案件必须由有关稽查报告送交国会,再采取有关的调查行动。1994年,最高法院法官在一次主持《大马反贿赂反贪污法律》一书开幕时就曾建议,要增加一个自动机制,让反贪局在掌握切实证据的情况下,能够直接介入涉嫌案件的调查,尽早使那些贪污案件在法庭得到处理。 (三)关于反贪的惩戒力度问题。马来西亚在监督体制上也是贯彻控诉监督与惩戒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反贪局只有调查权,审判惩戒权在法院。从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现行法院对贪污的惩戒规定不尽合理。现行惩戒规定的通常模式是实施刑罚或经济处罚,或两者并用。这种模式有两个问题: 其一是存在着实际的以罚代刑的可能性。经济处罚固然是种惩戒措施,但对于涉嫌严重贪污的案子来说,仅有经济处罚还不足以反映出法律的严肃性,不足以在廉政建设中起到警示作用。 其二是经济处罚失之于轻,给涉嫌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马来西亚现行对涉嫌贪污的经济处罚数目相当低,与其涉嫌贪污的数目反差太大,几乎形成了一种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可能,那些涉嫌贪污者就要争取以罚代刑,不少有背景、有关系、有权势的涉嫌分子,最后都以一笔小小的罚金就了结案子。可以说,马来西亚反贪工作在这个最后的程序上留下一个不小的遗憾。 (四)关于民主监督意识问题。民众监督关键是个观念问题、意识问题,对待腐败,嫉恶如仇,为求正义,无所畏惧,若具有这样的监督意识,民众监督就容易展开了。民众监督意识的强弱受制于许多因素,其中,教育、培养、启发非常重要。从掌握的资料分析,马来西亚民众监督工作还有待于加强。当然,提高民众监督意识需要多种努力,在综合中起作用。如政府对贪腐现象的惩治力度等都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监督意识程度。 摘自《中国反腐倡廉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微信公众号